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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5、为农民工维权提供便捷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设立12333咨询电话接受24小时投诉,各级建设部门、工会、妇联等组织应向农民工公布投诉电话,方便农民工维权。市、区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在受理农民工拖欠工资案件全过程中,不得向农民工收取任何费用。

  三、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

  1、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与招用工作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和合同备案手续。着力提高产业工人特别是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矿山、制鞋、餐饮、加工等行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

  2、规范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关系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对合同期限、劳动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进行协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职工权益。对从事存在职业危害的工种,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要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及劳动保护措施。用人单位要建立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3、依法调整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期内,一方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对遇到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农民工,企业不得违反《劳动法》规定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可视实际情况依法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企业因生产经营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应与职工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4、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部门要经常开展对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检查,加强对农民工相关法规宣传,及时指导、督促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签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等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六)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

  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坚决依法停产停业整顿,整改无望的要坚决依法取缔。强化企业法人是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用人单位要加强对职工安全知识、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增强职工自我保护能力,从事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主要工种和特种作业的工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确保持证上岗。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食品卫生的监管职责,保障产业工人因工伤或患职业病及时获得医疗救助和足额的经济赔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也要依法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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