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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2、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推进劳动定员定额工作。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发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工资水平,故意压低农民工工资。

  指导企业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的机制。

  3、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坚持八小时工作制,企业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工时和安排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的,要坚持协商一致、职工自愿的原则,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四)建立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1、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做到月清月结,并向员工提供个人工资清单。工资发放遇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提前支付。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给员工本人。

  2、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监控。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对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记录的用人单位,要强制其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存储用人单位全体员工不少于一个月工资额的工资保证金。

  建设部门要建立“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要求建设项目在开工之前,以工程总造价的人工费预提一个月工资作为保证金,存入“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

  在厦各金融机构对劳动保障部门、建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的工资保证金专户,予以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部门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3、建立工资信用档案。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履行情况,记入本单位工资信用档案。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工资信用证明,作为我市工程标书的必备附件,作为建设市场准入和企业评信的重要条件。

  4、严厉查处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建设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特别是农民工集中的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工作重点。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应责令限期支付,并要求该单位定期报送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专项账户余额。对被要求的企业和建设项目的建筑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保证金的,由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通告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暂缓为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恶意拖欠的,行业监管部门应降低或取消其资质,劳动保障、建设、工商等行政部门可在企业资质、信用等网上列入黑名单予以披露,并依《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厦门市劳动监察规定》、《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加以处罚。出现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当年度一律不得参评优秀企业等荣誉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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