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府〔2006〕4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若干规定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经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次常务委员会议授权,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标准,从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和特区补贴,直至死亡。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个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个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为: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1/A1+a2/A2+……+an/An)÷N
公式中,a1、a2……an为个人退休当月、前1个月、前2个月……前n个月本人缴费工资额;
A1、A2……An为个人退休当月、前1个月、前2个月……前n个月全市执行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N为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总计月数。198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自1989年1月1日起计算。
198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其用于计算基础养老金的缴费指数自1989年1月起计算至退休当月。198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其用于计算基础养老金的缴费指数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日起计算至退休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