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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翔安新城区医院项目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翔安新城区医院项目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07〕9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2006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闽政文〔2006〕386号)和厦府〔2006〕地721号文批复,决定征收位于翔安区新店镇祥吴、陈塘、新店村委会土地49758.3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
│ 征地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征地面积(│ 被征地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      │      │     │ 平方米) │       │       │
├──────┼──────┼─────┼─────┼───────┼───────┤
│厦门土地开发│翔安新城区医│ 城市建设 │ 49758.3 │新店镇祥吴、陈│翔安区人民政府│
│总公司   │院项目政府储│     │     │塘、新店村委会│       │
│      │备     │     │     │       │       │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2005〕213号、厦府〔2005〕23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7年4月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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