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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厦府[2007]7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
(厦府〔2007〕72号)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厦门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国土资函﹝2000﹞551号),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征收海沧锦里村委会、囷瑶村委会集体土地144728.83平方米,收回国有土地7360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
│ 征地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征地面积(│ 被收地单位 │ 实施征地单位 │
│      │      │     │ 平方米) │       │       │
├──────┼──────┼─────┼─────┼───────┼───────┤
│兴海发经济开│海沧镇2号工 │ 城市建设 │152088.83 │囷瑶村委会、锦│海沧区海沧街道│
│发有限公司 │业园    │     │     │里村委会   │征地办    │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2001﹞地46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文、厦府〔2005〕179号文、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厦海政办﹝2005﹞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4月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清点补偿后的地上物归征地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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