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7〕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12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南通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范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行为,根据《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及《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6〕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
(七)罚没收入;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第四条 非税收入应当纳入预算管理,依法征收,应征尽征,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五条 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实时入库(专户)、财政统管”的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