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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厦府[2007]4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
(厦府〔2007〕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06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闽政文﹝2006﹞382号文,决定征收灌口镇三社村集体土地167720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
│ 征地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征地面积(│ 被收地单位 │ 实施征地单位 │
│      │       │     │ 平方米) │       │       │
├──────┼───────┼─────┼─────┼───────┼───────┤
│厦门市灌口镇│机械工业集中区│  工业  │ 167720 │  三社村  │厦门集灌开发有│
│人民政府  │配套用地   │     │     │       │限公司    │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量队出具的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集府﹝2005﹞102号文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四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或农场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七、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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