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规范对建筑企业的税收征管。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营业税由总包企业按建筑业税率代扣代缴;总包企业的营业税按全部承包额扣除支付给分包企业的价款后的余额计算。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其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其经营所得,由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企业所得税,施工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不重复征收。
(十九)对进入省、市建筑业综合实力20强的企业,凡产值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以及人均利税等指标达到全省年度先进水平以上的,其上缴地方税收超过本地区平均增幅部分的50%~80%,可作为奖励,由同级政府安排用于支持企业添置大型设备或引进高新技术。
(二十)建立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推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企业履约担保制度,建立工程款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的约束机制。建设、劳动等有关部门要严格规范建筑企业的用工行为,积极协助企业回收被拖欠工程款和解决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切实保护建筑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一)对建筑企业家、建筑行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被评为全国优秀建筑业企业和省市建筑业综合实力20强企业的负责人,在推荐、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省、部级特贴专家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定期表彰奖励南通建筑铁军“领军人物”和“创业功臣”。
(二十二)大力扶持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获得鲁班奖、国优工程奖的工程项目经理,授予南通建筑铁军“创优功臣”称号,项目管理人员由同级政府给予奖励;对获得省级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授予“市级优秀项目经理”称号。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目标考核
(二十三)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建筑业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认真研究制订建筑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扶持政策,积极支持建筑业改革发展。各地要切实落实建筑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能、人员和资金,县(市)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十四)“十一五”期间,各县(市)、区要把建筑业总产值、增加值、产值利税率以及规模企业、品牌效应、科技进步等列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加大考核力度,确保所有县(市)全部建成“江苏省建筑强县(市)”。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