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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通政发〔2007〕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省政府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16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含三峡库区移民,下同)后期扶持政策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扶持的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

  (一)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我市接收安置的三峡水库农村移民,经省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在扶持期内,省已明确对各县(市)区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扶持期内自然减少的人口和其他不再符合扶持政策的人口按年度予以核减,核减后的扶持资金统筹用于项目扶持。

  (二)扶持标准。纳入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按照中央统一规定,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三)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政策的水库农村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符合扶持政策的水库农村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四)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或采取发给个人与实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体方式由县级政府组织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充分听取移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采取直接发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为每个移民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必须经过绝大多数移民同意,并报市政府审核同意。

  二、认真做好水库农村移民的核定登记工作

  (一)核定登记范围。

  具有南通市户籍的三峡水库农村移民,经省核定的我市境内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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