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批转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通政发〔2007〕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安监局、建设局、建工建材局、规划局、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意见
(市安监局、建设局、建工建材局、规划局、房管局 2007年5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努力压降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
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牢牢把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三个一”的总体要求(即:咬住一个指标--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确保不突破省下达指标;明确一个方向,通过保证安全投入和提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成本,促进各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关注一个重点,关心农民工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改善农民工的作业和生活环境),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坚决遏制重大事故,标本兼治,全面降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总量。
二、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土木工程的监管。
1.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由市建设局负责安全监督,各区建设局配合;各县(市)范围内的工程,由当地建设局(建管局)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建设局负责业务指导。
2.新建临时建筑工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乡镇政府(街办)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安监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规划部门应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出后5日内,把许可情况抄送当地乡镇政府(街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