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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全面提升金融业服务水平的若干意见(试行)


  (十五)加强协调服务。对在通设立总部或地区分部的金融机构,政府职能部门实施一条龙服务,提供办公选址、人员招聘、业务拓展等方面咨询和协调工作。鼓励金融机构自建办公大楼,优先安排金融业用地计划。

  (十六)提供财税支持。对在市区新设的银行分支机构,提供财政性存款业务支持,首期存款金额一般不少于1亿元、期限不短于3个月;对2010年底前入驻市区并开业的,市财政在其开业后的两年内,按其新增实缴地方税收(不含契税)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对在市区购置办公和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市财政按购房款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2008年底前入驻开业的,按购房款的3%给予奖励,2009至2010年底入驻开业的,按购房款的1.5%给予奖励;对在市区租赁办公用房的,市财政两年内按年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2008年底前入驻开业的,每年补贴10%,2009至2010年底入驻开业的,每年补贴5%。

  (十七)发展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对本市出资新办各类重在为中小企业和“三农”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改制成的银行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扶持和优惠。

  五、强化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

  (十八)依法维护金融秩序。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建设,严肃查处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地下钱庄、地下保单、非法外汇交易和非法股票交易等行为。要充分利用各金融机构电子网络系统、银监部门监管信息系统和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分析系统,强化金融风险评估和预警监测。对因各种原因导致的金融机构存款挤提、证券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或其他债务挤兑等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快速、高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在市金融稳定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整体联动,及时处置。

  (十九)坚决维护金融债权。坚决遏制、依法打击逃废债和保险索赔诈骗案。在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和企业破产、重组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严格把好方案审批关,严禁借改制重组逃废银行债务。对涉嫌骗贷、骗保等危害金融秩序的犯罪线索,司法机关要优先受理、优先立案、及时查处,加大打击力度,努力减少经济损失。

  (二十)积极支持银行做好不良贷款处置工作。在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核销不良贷款、贷款重组以及取得抵债土地、房产过户、出售过程中,税务、工商、国土、规划、房管、市政管理等部门要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对列入政府改造和收储范围地块内涉及房地产等不良资产的,可由政府资产管理公司以现金收偿。抵贷资产受偿实现盈利一次性交纳企业所得税。免收地方金融机构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接受和变现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机动车辆检测费和过户交易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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