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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十四)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逐步建立健全能够反映资源环境供求关系、稀缺程度和供给成本的价格体系,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鼓励燃煤电厂实施脱硫改造,对正常运行、脱硫效率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给予脱硫电价补贴。按照补偿治理成本的原则,提高排污费和征收标准。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从0.6元/当量提高到1.2元/当量;污水排污费从0.70元/当量提高到0.90元/当量。安排一定比例污水处理费用于污泥处置,并确保专款专用。进一步提高水资源费和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标准,废止各地擅自出台的减免政策。扩大不同水源及不同取水用途水资源费之间的差距,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

  (三十五)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在节能降耗方面,市级财政2007年度安排500万元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重点节能项目、示范工程、循环经济项目的补助,相关工作部门和个人的考评奖励,并视项目实施情况逐年增加。在污染减排方面,市级财政2007年度安排污染防治专项资金3000万元、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9850万元。各县(市)、区级财政也要加大公共财政对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发挥专项资金对墙材革新、建筑节能、用散推砼的支持和调控作用,对研究开发的科技含量高、利废效果好、节能效果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可从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开发技术补助资金,实行技术或项目扶持。每年开发一批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和开展技术招标活动,并从墙改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给予支持。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增加发散网点及其设备添置。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调节引导作用,促使新墙材、建筑节能和散装水泥的推广和应用。

  (三十六)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管住增量、调整存量、优化结构”的总体原则和思路,加大信贷调整力度,严把信贷资金闸门,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研究建立重点工业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推广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制度,并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与金融信贷直接挂钩。

  (三十七)加强节能环保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加强节能减排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建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相应工作机构和人员,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环境监察(监测)工作,依法开展节能减排环境执法和监察(监测)。在整合现有相关机构的基础上,加强市节约能源监测中心建设,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进一步完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各级环境应急机构。加快推进环境监测、监察现代化以及环境信息、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危险废物监管的标准化建设。完善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工程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

  八、增强全民节约意识

  (三十八)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组织媒体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和省采取的政策措施、市里的部署安排,宣传我市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广泛动员社会参与支持节能减排。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到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加强节能培训,开展节能减排合理化建议活动,选择若干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建设节能宣传教育基地,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的资源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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