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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内垵路(马新路-溪东路段)一期工程A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内垵路(马新路-溪东路段)一期工程A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07〕9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2005年度第十五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闽政地〔2006〕78号)和厦府〔2006〕地317号文、厦府〔2007〕地93号文批复,决定征收位于翔安区马巷镇五星、舫阳、后滨社区的土地25806.9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
│ 征地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征地面积(│ 被征收单位 │ 实施征地单位 │
│      │      │     │ 平方米) │       │       │
├──────┼──────┼─────┼─────┼───────┼───────┤
│福建省厦门市│内垵路(马新│ 城市建设 │ 25806.9 │马巷镇五星,舫│福建省厦门市公│
│公路局   │路-溪东路) │     │     │阳、后滨社区 │路局     │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厦府〔2005〕23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7年9月30日止,持土地权属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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