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
(通政发〔2007〕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已经2007年7月27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南通市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我市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保障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台(站)监测设施、地震遥测台网设施和其他地震监测设施。
本规定所称地震观测环境是指保障地震监测设施得以正常发挥工作效能的周围各种因素的总体。
第四条 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震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建设、国土、规划、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义务,有权举报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