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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
(新政文[2006]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6―2020年)》已经专家论证通过,现予批准公布。为确保新乡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贯彻实施,特通知如下:
  一、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起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和预算,确保潜在的地质灾害得到及时调查、勘查和治理。要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立体式投资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防治地质灾害的积极性,鼓励社会捐助,保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实施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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