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治范围和措施
(一)范围:
市、县(市)、区及乡镇辖区内出租屋,“三合一”、“二合一”车间、仓库、厂房,沿街门店和各类人员密集场所。
(二)出租屋消防安全排查重点和硬性措施:
1.查建筑耐火等级。凡是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严禁做出租屋使用;
2.查内部装修。凡是采用大量可燃材料装修或大量使用木质三合板进行简易分隔的应立即拆除,否则严禁出租;
3.查安全出口。凡是封堵、占用疏散通道和锁闭、遮挡安全出口的,必须责令立即改正,大于50平方米的房间必须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4.查出租屋外窗。凡是外窗设置铁栅栏阻碍人员逃生的,立即拆除,必须设置可以向外开启的外窗;
5.查电气线路。凡是存在私拉乱接电线和用火用电器具紧贴可燃材料问题的,必须责令立即改正,电器线路必须穿阻燃管保护,严禁使用明火和蜡烛照明;
6.查消防设施。凡是出租屋都必须配备灭火器材,每间房不少于1具4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疏散楼梯及走廊上应按要求配置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
7.查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出租屋必须在租房屋协议上,明确和落实房屋出租人、转租人和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责任;
8.查租赁登记。凡是有违法转租、严重超员的,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9.查消防安全培训。凡集体租房,村委会或居民委员会必须组织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的居民小区和住宅楼擅自出租的,除按照《
消防法》第
40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
44条规定实施停止使用处罚外,还应当按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54条规定,对出租房主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各地要按照上述要求,认真落实出租屋检查措施,确保不漏一个单位,不漏一处场所,彻底将火灾隐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坚决防止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方法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