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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凤凰山森林公园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2日)宣布失效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凤凰山森林公园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2006]79号)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凤凰山森林公园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新乡市凤凰山森林公园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新乡市凤凰山森林公园规划与实施现场办公会议纪要》要求,为改善和提高新乡市凤凰山森林公园及其周边区域环境质量,把森林公园建设成集生态、旅游、休闲、度假为一体的多功能生态园区,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产业政策及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国家宏观调控方针政策为指导,以改善凤凰山森林公园及其周边环境为目标,以强化环境执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为手段,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实现园区内环境质量的根本改善和自然生态环境和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内容
  对森林公园区域内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和污染严重的企业实施关闭。
  对森林公园区域内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要求,但工艺技术不合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染企业和单位,实施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对森林公园区域内堆存的危险废物编制综合治理方案,完成年度治理任务。
  对虽未列入关闭或治理名单,但属关闭或治理范围内的企业和单位,也必须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时限落实到位。
  对在规定时限内完不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和单位,依法从重处理。
  三、整治标准与时限
  2006年10月31日前列入河南省政府关闭水泥立窑名单的要按照省定关闭标准关闭到位。
  2006年10月30日前要对立窑水泥外的其他应关闭的污染企业按照“切断生产用电,清除生产原料,拆除生产设备,注销营业证照”的标准实施关闭。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现场清理工作,做到现场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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