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群众和中小学生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新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政府令第32号)的规定执行。
7.6 监督检查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的应急预案应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8.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内实际情况的变化或需要,一般3年进行一次修订或更新,修订或更新后须报市政府批准。更新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9 奖惩
9.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9.2 责任追究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