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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6.2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6.3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6.4 市交通局:组织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安全,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因灾毁损的交通设施,确保救灾物资运输。
  6.5 市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负责抢修因灾毁损的水利设施。
  6.6 市建委:组织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灾区供水、供气;组织抢修因灾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消除灾害隐患。
  6.7 市民政局:协助灾区各级政府做好避灾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6.8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市、县级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县级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6.9 市公安局:负责牵头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持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协助灾区政府疏散转移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对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剧毒及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6.10 市广电局:负责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汛期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宣传报道工作。
  6.11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6.12 市旅游局: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损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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