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行先期处置。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同时,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市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调集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助工作,防止地质灾害进一步发展,将地质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5.2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5.2.1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行先期处置。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同时,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5.2.2 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市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灾害应急工作,调集抢险救灾物资,组织、协调和指挥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时赶赴现场抢险救灾,派出专家组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同时立即将有关情况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必要时,与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共同组成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可以按照职责分工,成立若干工作组,并明确牵头单位(附分组后),分别负责现场抢险救灾、治安保障(市公安局)、调查监测、信息报送(市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保障(市交通局)、医疗保障(市卫生局)、物质保障(市发改委)、通讯保障(新乡网通公司)、电力保障(新乡供电公司)、转移安置、善后处置(市民政局)等各项工作。
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