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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阶段性文件, 任务已完成)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厦府〔2007〕2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最近,在山西省部分地区发生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非法用工和黑恶势力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使用童工、故意伤害甚至致人死命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8号)及省政府“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决定集中力量于2007年7月至8月,以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小饮食店、小修车铺为重点,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2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声誉。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把专项行动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精心组织,认真搞好专项行动,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

  附件:关于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方案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七月十日

  附件
关于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方案

  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集中力量于2007年7月至8月在全市范围内以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小饮食店、小修车铺为重点,组织开展为期2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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