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委农办等部门关于实施金包银工程建设补充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府〔2007〕1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委农办、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实施“金包银”工程建设补充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实施“金包银”工程建设的补充指导意见
(市委农办 市建设与管理局 市国土房产局 市规划局 市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金包银”项目(以下简称“金包银”)工程建设、股份配售、经营管理的指导,继续完善“金包银”运作管理机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与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实施金包银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2006〕186号)的基础上,制定本补充指导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金包银”实施范围。必须是2005年以来开发建设的工业集中区、开发区周边集中连片规划保留的村庄。
(二)飞地“金包银”实施范围。是指在我市环东海域整治范围的村庄中不具备就地实施“金包银”条件,由区政府统筹规划安排,按照"金包银"政策规定,在本辖区内异地建设的“金边”项目。
二、规划建设
(三)“金边”控制面积。按照被征地村或村民小组农村人口,以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进行建设与分配。
(四)“金边”使用功能。主要是为进驻工业集中区、开发区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住宿和生活服务配套,设计标准应根据市场需求,原则上底层用于商业性服务店面,二层以上为设施配套的外口公寓,严禁作为办公写字楼租售。
(五)项目建设安排。根据工业集中区、开发区功能配套需求,统筹安排“金边”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时序进度,保持与工业集中区、开发区建设同步,可适度超前,又不能过度超前,努力实现投资回报的最大化。
(六)严格控制成本。在保证质量、功能配套的前提下,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努力降低和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及时进行造价预(决)算和成本核算的公示,接受村民咨询及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