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做好公共事件应急救助的社会动员工作,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通信手段将动员通知传达到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物资社会动员保障机制;市应急救助领导小组在应急预案启动后或进行应急演习时,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社会征用应急工作所需的设施、装备和场所。
4.2.8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平时与应急保障结合的原则,满足安全、技术及进出道路的基本要求,规划和建设公共事件灾害避险的紧急避难场所,完善紧急避难场所的各类识别标志。紧急避难场所建设可与公园、广场、体育馆等城市公用设施的建设相结合。各区、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合理划分指定应急避难场所(安全的学校、大厦、公园、广场等)。
5.预案终止
公共事件情况处置稳定后,由决定启动预案的公共事件应急救助领导小组确定预案终止,同时报告市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6.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或有关单位对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处置应急救助工作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奋力抢救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及时准确报送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应急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献计献策,成效显著者;其他有特殊贡献,成效显著者。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隐瞒、缓报、慌报情况,延误处置或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不听从指挥,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挪用、克扣、贪污或集体私分抢险应急救助款、物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对因信息沟通不及时和组织协调不力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突发公共事件对外报道失实,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其他危害应急抢险救助工作的。
7.宣传、培训、演习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事件防灾减灾的宣传和科学普及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公共事件应急救助知识教育、培训计划,要公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警电话,广泛宣传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基本知识和有关的法律法规,教育部门要在大、中、小学普遍开展防灾、减灾教育,以增强全体公民的防灾救灾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