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应急支援与相关保障
4.2.1 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含武警、消防)、卫生等基本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各级应急救助领导小组的指令,开展公共事件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必要时,市、区人民政府指示本级双拥办请求驻厦部队参与应急救助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指挥预备役部队、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对突发性的公共事件灾害进行应急防范、躲避、自救互救等先期处置。
4.2.2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公共事件灾害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道路运输秩序;市政部门应及时做好城市道路的清障工作;交通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道路设施进行抢修,并根据应急救助工作需要,及时协调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必要时,市应急救助领导小组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4.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公共事件应急救助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制订医疗救护保障计划,建立医疗应急资源动态数据库,制定有关救护队伍、器械设备的调度方案。
按照“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医疗急救机构负责院前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专科救治;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4.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会同武警部队拟订治安保障计划,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行动方案。事发地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2.5 物资保障
民政部门负责购置、储备和管理用于紧急救助、转移安置遇险群众的生活物资。
经贸部门负责协调公共事件应急救助的生活、生产物资保障;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物资的储备和调度;如发生疫情,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企业生产所需的应急医疗药物品,及时投入使用。
粮食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粮油食品的供应。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物资保障工作。
4.2.6 经费保障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事件应急救助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公共事件应急救助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事件应急救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4.2.7 社会动员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