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发生重大传染性疾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等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群体性治安事件、恐怖事件、公共集聚场所安全消防事故、影响重大的火灾、爆炸等社会治安案件;发生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公共事件造成人员伤死亡(含失踪人员)(3-9)人。
(4)因公共事件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0-5000)人。
(5)因灾倒塌房屋(30-100)间。
(6)市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指令其他需要启动预案的时机。
3.2.2 响应措施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危害损失程度,市应急救助领导小组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及时向事发地的区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及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事发地的区立即按程序启动预案,进入应急状态,落实值班制度,区应急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职责展开工作。
(1)市应急救助领导小组加强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事宜。
(2)根据情况向事发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区应急救助领导小组开展工作,适时协调支援应急救助工作,作好筹集调配应急救助款、物的准备。
(3)根据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到事发现场进行损失情况评估,及时报告评估结果。
(4)检查区应急救助措施的落实和救助款、物的使用情况。
3.2.3 响应程序
按照事发地的区应急救助预案规定的程序响应。
4. 有关保障
4.1 通信与信息保障
4.1.1 通信保障
市应急救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急保障专业队伍以及各区应急救助领导小组应固定1部电话24小时专用值守。可采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视频电话、传真等多种通信方式,确保通信畅通。
应急救援现场与市应急救助领导小组之间必须确保通信畅通;通信、无线电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公共事件应急救助工作所需的无线电频率、带宽、信道等,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事发地的人民政府协助做好现场应急处置的通讯保障。
4.1.2 信息保障
依托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广电局、通讯等部门在现有信息平台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市级公共事件应急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市应急联动中心及其他成员单位实现联网。
市应急救助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利用市级公共事件应急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掌握公共事件灾害信息并加以综合集成、分析、评估、处理,准确地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咨询提供文字、音像等形式的基础资料、数据,确保信息快捷调用,为正确决策、指挥提供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