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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保障预案的通知

  (2)市内发生5级以上地震或邻近地区发生地震时,我市的影响烈度达7度以上的破坏性地震或国家、省人民政府发布临震预报时;周边地区发生强烈地震,对我市造较大影响,或有强烈震感,可能造成破坏。
  (3)发生重大传染性疾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等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群体性治安事件、恐怖事件、公共集聚场所安全消防事故、影响重大的火灾、爆炸等社会治安案件;发生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公共事件造成人员伤死亡(含失踪人员)10人以上(含10人)。
  (4)因公共事件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多于5000人。
  (5)因灾倒塌房屋多于100间。
  (6)市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指令其他需要启动预案的时机。
  3.1.2 响应措施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危害损失程度,市应急救助领导小组立即按程序启动预案,进入应急状态,落实值班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职责展开工作。
  (1)落实市应急救助领导小组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事宜。
  (2)根据情况及时向事发地派出工作组了解情况,指导区级应急救助领导小组开展工作,筹集调配应急救助款、物;接收社会捐赠;协调驻军、武警、民兵支援应急救助工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救助物资社会动员保障机制,及时动员和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人员参与应急救助及辅助性的工作;迅速实施抢险、救援工作;紧急安置事件现场及撤离、疏散周边危险地带的人员,保障转移安置人员的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了解事发现场人员伤亡情况,负责遇难者遗体的临时保管及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济;开展心理救援等工作。
  (3)根据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到事发现场进行损失情况评估,及时报告评估结果;并拟定急需的救助款、物需求计划。
  (4)检查各区应急救助措施的落实和救助款、物的使用情况。
  3.1.3 响应程序(略)
  3.2 Ⅱ级响应
  3.2.1 事发情境
  当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发生一定伤亡的,影响正常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一次公共事件危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事发地的区立即启动预案:
  (1)预报9级以下热带风暴(台风)在我市正面登陆、可能造成严重山体滑坡、重要小(二)型以上水库可能出现垮坝等险情,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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