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在各区危旧房改善5年规划基础上制定全市危旧房改善五年规划。
八、危旧房屋改善项目计划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区政府指定部门根据危旧房改善规划,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在征求危旧房住户意见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向区危改办提出危旧房改善申请。
区危改办受理申请后,根据市危旧房改善5年规划和危房优先、分步实施的原则,审核确认危旧房屋改善项目申请,并向市危改办申报危旧房屋改善计划。
区危改办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市危改办申报下一年度危旧房屋改善计划。
市、区两级危改办也可根据危旧房屋改善工作需要,直接将危旧房屋改善项目列入其拟定的市或区危旧房屋改善年度计划。
九、市危改办对各区申报的危旧房屋改善年度计划,经组织相关单位会审后,拟定市危旧房屋改善年度计划并报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和危旧房改善领导小组批准。
市危旧房屋改善年度计划经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和危旧房改善领导小组批准公布后,由各区危改办按计划组织实施。
十、危旧房屋改善项目的审批,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不宜授权市、区危改办审批的,由市危改办通过联席会议、现场办公等形式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批,并出具审批意见,经审批同意的危旧房屋改善项目,各相关单位应在承诺期限内办妥实施危旧房屋改善项目的各项手续。
十一、危旧房屋改善项目实施前,区危改办应在改善项目区域内发布改善项目公告。
十二、危旧房屋改善项目,凡涉及资金结算的,实施单位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及承租人签订改善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15日内报市、区危改办备案。
十三、危旧房屋产权有纠纷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改善实施单位应当在实施改善前对被改善房屋进行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十四、危旧房屋改善项目竣工后,由市危改办组织区危改办及相关单位进行联合验收。
十五、根据本办法应由政府出资的危旧房改善费用,由市、区两级政府按照各50%的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