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区危旧房屋改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6〕2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区危旧房屋改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杭州市区危旧房屋改善实施办法(试行)
(市房管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为改善我市区危旧房屋内居民的居住条件,保障房屋使用安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国有土地上危旧房屋的改善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市区危旧房屋的改善,应当遵循就地改善为主、搬迁改善为辅,多方联动、共同协作的原则。
三、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和危旧房改善领导小组下设市危旧房屋改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危改办)负责全市危旧房屋改善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政策制定等管理工作。
市危改办各成员单位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危旧房屋的改善工作。
各区政府应当设立危旧房屋改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区危改办),负责本辖区内危旧房屋改善的实施工作。
四、本办法所称的危旧房屋包括:
(一)木结构、砖木结构等危旧住宅;
(二)厨房或卫生间等设施不全的非成套住宅;
(三)其他需要改善的危旧住宅。
五、危旧房屋的改善,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维修改善;
(二)拼接改善;
(三)重建(翻建)改善;
(四)其他改善。
六、对在危旧房屋改善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各区应在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拟定危旧房改善5年规划,确定危旧房改善的工作目标、项目分类、进度安排、资金平衡、政策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