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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三)规范药品经营主体行为,加强药品流通环节监管。
  1.强化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的监督检查。对关键岗位人员、购销渠道和购销记录、储存运输条件等进行重点检查。继续做好GSP跟踪检查工作,对各种形式的无证、挂靠经营、出租出借许可证的行为或未按GSP规定经营药品的,要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建立企业强制退出机制,对有危害百姓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行为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要求,加强处方药凭处方销售、药师在岗的检查。发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违规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加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管。对验配助听器的经营企业进行一次抽查,重点检查经营条件、在岗人员中技术人员的配置情况以及相应的验配管理情况。严格隐形眼镜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确保发证工作的客观、公正。
  3.强化特殊药品监管。完善定点企业审批程序,加强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建设,实现特殊药品流向的实时监控,防止特殊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4.加快建立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安全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建立企业行为核查信息库,从质量体系、药品安全性、内部管理、销售行为、储运条件、广告行为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进行核查、记录,并将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曝光。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除按规定处理外,市药品集中招标办将取消其药品投标资格。
  5.整合现有资源,积极培育现代化药品流通企业,加快药品物流业发展。充分利用现有农村医药卫生资源,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和食品安全“千万工程”相结合,推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监督网建设。
  (四)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完善不良反应监测体系。
  1.强化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按照《杭州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2号)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下发的《杭州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意见(试行)》(杭食药监械〔2005〕89号)要求,重点检查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货渠道、储存条件、人员资格、购进记录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2.高度重视上市药品的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处置问题,防止和减少药害事件的发生。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管理与监督,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对药品引发的不良反应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卫生部门要及时做好医疗鉴定,药监部门要及时组织监督抽验,对药品的合法性和合格性作出技术鉴定。
  3.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加快组建杭州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组建区、县(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站,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全面监测网络。对化学药品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和疫苗、医疗器械等产品的不良反应(事件)进行重点监测,及时处置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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