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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安全生产警示制度(暂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安全生产警示制度(暂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6〕26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安全生产警示制度(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九日

杭州市安全生产警示制度(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深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稳步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杭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市政府令第200号)等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警示制度的适用范围
  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有关单位,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突破控制进度一定比例的;重特大事故突破控制目标的;工矿商贸企业在短期内连续发生事故的,适用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警示的种类及适用
  安全生产警示分为黄牌警示和红牌警示两种。
  (一)区域内或管理责任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黄牌警示:
  1.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分别超过季度控制进度指标10个百分点及以上的。
  2.一个月内工矿商贸企业连续发生伤亡事故,其中年度控制指标在10人及以上,一个月内死亡4人及以上且死亡人数占年度控制指标25%以上的;年度控制指标在10人以下,一个月内死亡2人及以上且死亡人数占年度控制指标25%以上的。
  3.突破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所规定的重特大事故控制指标的。
  4.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5.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经举报查实的。
  6.存在区域性安全隐患,未开展集中整治或无相应对策的。
  (二)区域内或管理责任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红牌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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