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筹集资金,合理补偿
搬迁补偿资金从企业搬迁腾出土地的出让收入中筹集。按照谁做地、谁支付搬迁补偿金的原则,由市直部门做地的,搬迁企业的补偿资金由市直有关部门支付;由区直部门做地的,搬迁企业的补偿资金由区直有关部门支付。
搬迁企业必须由市工业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并经搬迁企业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在70天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企业要认真做好评估配合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企业搬迁补偿资金的依据。
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搬迁企业腾出土地出让收入进行科学预测。搬迁企业的补偿额在腾出土地出让收入的45%(扣除有关规税规费、土地收购成本及做地成本等,下同)以内的,由市工业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决定;补偿额超过45%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在土地出让收入的65%内支付。对因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必须搬迁且补偿额超过土地出让收入65%的企业,必须予以严格控制,其超过65%的部分,从市搬迁统筹资金中予以统一平衡。
建立企业搬迁资金的统筹机制。企业地块出让收入的45%部分,在支付该企业搬迁补偿资金后如有结余,应纳入城区企业搬迁资金专户。如其他企业地块出让收入的45%不足以支付该企业搬迁补偿资金但又必须支付,可先在资金专户中开支,统一调配使用。
除市土地储备中心外,市政府明确有关企业作为筹资主体,负责企业的搬迁资金筹措工作。在土地出让收入到位前,搬迁企业和筹资主体可以贷款方式筹措搬迁资金,由此产生的贷款利息(不含市土地储备中心预付的收购款),由财政予以贴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因规划需要带征厂区外部分民居和企事业单位土地的,带征地块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在上缴的土地收益中列支。
八、提高效率,加强服务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办事效率,加快搬迁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征地拆迁等工作。要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审批环节,变“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确保搬迁项目的顺利实施。
要落实搬迁企业建设用地,积极申请省重点项目以争取用地指标,企业搬迁所需农转用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市里解决。
九、加强领导,严格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