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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区部分工业企业搬迁工作的若干意见

  三、明确主体,落实责任
  企业是搬迁的主体。确定搬迁的企业必须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班子,落实工作责任;要制订搬迁方案,确定迁入地,落实工作计划。搬迁方案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后,由企业组织实施。
  企业搬迁方案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遵循国家、省、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和先进制造业基地规划纲要及有关工业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其选址必须体现“区域集中、产业集聚”的原则,既留有发展余地,又节约集约用地。
  企业必须把搬迁工作与深化改革、招商引资、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结合起来。要通过搬迁,加大投入,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后劲,把企业做强做大。
  市政府重点培育的大企业、大集团搬迁后,经市政府批准,可利用部分原址建设企业总部、技术中心、企业中央研究院和销售中心,调整产业结构,发展楼宇经济,形成新的税源。
  四、完善功能,建好园区
  加快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功能区的基础和配套设施建设。特别是江东、临江、钱江、余杭开发区和各工业功能区要加大道路、给水、供电、供热、通信、航道和集中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快建设进度,进一步增强接纳企业迁入的能力,确保企业落户后具备生产经营的良好条件。
  五、优化规划,改善环境
  优化搬迁企业现址的用地规划既是推进城市化建设的需要,也是筹措必要搬迁资金的保证。规划部门要在通盘考虑区域性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位的同时,按照有地优用、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原则,努力增加可开发土地面积和建设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出让率,以增加企业搬迁资金的来源。要通过企业搬迁,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最佳平衡,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
  六、利益兼顾,合理分配
  要妥善处理市本级和区、县(市)两方面的利益关系,以保持市本级财政收入稳定,有利于调动迁入地政府的积极性。城区工业企业实施搬迁,以企业搬迁立项为时点,以前3年地方财政收入平均实绩为基数,从新企业投产之日起,增量部分归迁入地。原则上基数部分前5年留在市本级,第6年开始将其中的40%让渡给迁入地。具体分配方案由市与区、县(市)两级财政部门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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