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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勘察、设计市场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及其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 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发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时,可依法采用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的方式。必须依法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在国家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当委托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 建设、开发单位委托工程设计业务的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已经依法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手续;
  (二)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勘察业务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需要进行委托。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必须委托给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且与其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相符的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一条 委托方可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一个承接方,也可在保证整个建设项目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按技术要求,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承接,并应当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一方为主体承担方,负责对整个工程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任何单位不得以联合、联营或其他名义超越自己的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无证单位和个人联合承包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二条 建设、开发单位应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所必须的基础资料和相应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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