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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代办介绍信、备案登记表(样式附后)、经营场所平面图、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商务、公安部门对申请备案者提交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出具备案证明(样式附后)。备案登记工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新核准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项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由工商部门代发商务部门、公安部门印制的备案登记表(告辞单);对本通知下达前已核准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类经营项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由各区县商务局、公安局在召开从业人员法规培训会时发放备案登记表(告辞单)。各单位要认真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从业单位的档案。该项工作于8月底之前完成。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确保各项制度落实
  各区县商务局、公安局要以贯彻、实施《办法》为契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办法,加强执法人员培训,确保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各区县要在今年第三季度内,对辖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展开拉网式的安全检查。对发现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要用足用好法律法规,依法严格管理。对未向商务、公安部门备案的,按照《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处5 O 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登记资料保存期限少于两年的,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不查验物品来源证明,不登记出售人信息或登记内容无法确定具体出卖人的,依《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该回收企业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和《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办理违反国家规定收购废旧金属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行为人治安拘留。各单位要通过加强执法力度规范再生资源回收业经营活动,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各区县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有关备案工作可委托或授权行业协会承担,并及时报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中突出的问题以及行业相关的数据。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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