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商交字[2007]70号)
各区(县)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共同签署的《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7年5月1日起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办法》,全面落实《办法》中的各项管理规定,进一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现就我市各级商务、公安、工商部门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办法》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在规范再生资源回收业经营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意义,要从保障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大局出发,树立全局观念,增强责任意识,将《办法》和《
治安管理处罚法》、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结合起来,掌握各项规定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并于8月15日之前,组织辖区从业人员针对《办法》进行法制培训,要着重学习商务、公安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业备案条款,并与行业经营者签订告知、承诺书,明确告知行业经营者到当地商务局、公安局进行备案登记。
二、做好备案登记工作
根据《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商改字〔2007〕54号),以及《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从事再生资源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变更备案项目)3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申请备案者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完整填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续)各项内容及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样式附后)。
按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从业单位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变更备案项目)15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申请备案者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