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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民办与国有民办中小学发展的若干意见

  九、引导民办学校科学定位和特色发展。研究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促进各类民办学校发展。鼓励民办学校走特色化、特需化发展的道路,避免同质化竞争带来教育资源的浪费和学校的无序竞争。支持民办学校特色化、高端化发展,重点支持其提升办学水平,满足个性化、特色化的社会需求;支持面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民办学校有序发展,重点帮助其降低办学成本,提高教学质量,减轻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的负担。
  十、大力支持民办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确保民办学校享受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等有关方面的优惠政策。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十一、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推行民办学校教师事业人事代理,保障民办学校教师享有国家规定的教师待遇。认真执行《杭州市区民办学校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杭劳社险〔2005〕19号),凡具备教师资格、符合事业单位进人条件、签订聘用合同的民办学校教师,均可在市区落户,学校按事业单位人员政策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并办理养老、医疗保险。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职称评定、参加教科研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完善教师人才流动机制,促进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的双向流动。
  十二、依法加强民办学校的管理。坚持并完善民办学校设立许可制和年检年审制,根据我市教育发展的整体水平,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依法按许可权限、标准、程序受理申办申请,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审批设立;对已开办的学校,进一步做好年检、年审工作,年检年审后要给予书面结论。合格者允许继续开办和招生,有问题者要限期整改,或暂停招生,问题严重者要停止其继续办学。完善对各级各类民办中小学的督导评估标准和制度,对办学满三年的学校均要进行督导评估,对办学质量高的学校进行表彰,对达不到基本办学条件和标准的学校,要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办学标准的,要取消办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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