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优化结构与整合资源相结合的原则。支持、引导国有民办学校不断提升办学层次,提高竞争力。引导民办学校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科学定位,与公办学校形成错位发展,满足广大群众的不同需求,破解“上学难”问题。
四、保证配套学校满足群众就近享受公办教育需求。严格执行新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学校必须坚持举办公办学校,严禁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严格遵循新办学校由名校领办原则,扩大公办优质教育资源,立足在解决“好上学”的基础上,不断满足群众“上好学”的要求,促进优质教育的均衡化、平民化。
五、充分发挥国有民办学校在解决“上学难”问题上的作用。在发挥国有民办学校解决“上好学”问题的同时,拓宽国有民办学校办学思路,在做到国有民办学校数量不增的同时,推进国有民办学校集团化办学,领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在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上学难”问题上发挥生力军作用。
六、提升民办与国有民办学校办学水平。鼓励民办学校通过兼并、联合,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加大“名校”对“民校”的“传、帮、带”,开展“名校”与“民校”间教学等多方面、多层次合作,全面提升民办学校的教师素质与教学水平。国有民办学校要大力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水平,对群众认可的名校,鼓励其走名校集团化发展道路,扩大优质教育资源。
七、实行国有教育资产有偿使用。利用国有教育资源办学的国有民办学校,原有校产和以后增加的校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对使用国有资产办学的国有民办学校收取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的收取标准,按照该国有资产的设施状况、折旧维护成本等要素,科学合理地确定,避免增加国有民办学校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收取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由财政统筹安排以项目的形式反哺教育事业的发展。
八、确保民办与国有民办中小学校的合理收费。民办与国有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以生均培养成本为基础。由学校按生均培养成本进行核算,并经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审,报价格管理部门备案。逐步推行国有民办学校收入使用情况的社会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督,促进规范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