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实行节能税收优惠和严格的排污收费政策。认真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跟踪研究国家节能、节水和环保产品(设备、技术)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生产和使用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目录》的产品,加大支持力度。严格落实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政策。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的每公斤0.63元分三年提高到每公斤1.26元;按照国家规定,提高COD排污费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设区市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每吨不低于0.8元,县(市、区)每吨不低于0.6元。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
八、加强节能减排法制建设和执法监管工作
(三十二)严格依法节能。认真实施《
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和《
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以及行业用能限额标准,明确节能执法主体,严格节能管理制度,强化政策激励,加大惩戒力度,强力推进节能降耗。
(三十三)积极开展地方环境立法。抓紧拟订《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草案。完善行业地方排放标准和清洁生产审核规范、标准,引导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建立和推行绿色产品、绿色企业标识体系。
(三十四)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家用电器、电动机、汽车和建筑上的应用,逐步推行无能效标识耗能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的制度,建立起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企业诚信机制,不断提高能效标识的社会认知度,引导社会消费,促进企业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
(三十五)加大节能减排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节能执法监察机构。节能和环保监察机构要依据节能减排法规和管理办法,加强执法检查工作。
(三十六)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2007年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省级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
(三十七)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认真贯彻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并限期安装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的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