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推动垃圾资源化利用。在全省县以上城镇建立健全垃圾分类收集和分选系统,推进资源化利用,“十一五”期间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对垃圾焚烧发电供热和填埋气体发电企业优先审批,并落实国家上网电价,减免有关税收。
(十六)切实抓好清洁生产。抓紧制订《清洁生产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实施方案》,完善清洁生产配套制度。今年完成钢铁、电力、化工、建材、造纸等27户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对污染严重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五、强化节能减排责任管理
(十七)落实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各市(区)和省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强化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对完不成任务的政府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实行问责制。
(十八)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全省和地区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建立并完善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力争用一到一年半时间,对245户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详见附件3、4),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
(十九)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不符合能耗标准的项目,不予核准和备案。继续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市、县、区,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
(二十)加强200户重点用能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工作。抓好钢铁、煤炭、化工、建材等200户耗能大户(见附件2)的节能减排,“十一五”期间节能64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10.24万吨,今年节能13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2.08万吨。分解年度节能减排任务,实施目标责任管理,加强监督检查,每年按时公布能源利用状况,适时进行计量检测,全面开展能源审计,强化节能减排业绩考核。加大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强制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今年启动重点用能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优化产品结构,提高管理水平,实现技术节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