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地震局关于切实做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7〕15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建委、市地震局《关于切实做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切实做好农村民居
地震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
(市 建 委 市地震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和《国务院
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10号)的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会议精神,努力提高农村民居防震保安能力,现就做好我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我市是一个中强地震频发的地区,近代和现代曾发生多次中强地震,自1989年以来,已先后发生5次破坏性地震,造成3人死亡,200多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4亿多元。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居民的住房条件有了明显改善,但广大农村地区民居抗震防灾能力仍较弱,广大群众防震保安意识不强,抗震设防管理队伍不健全,抗震设计缺乏标准,防震保安工程经费投入不足,农民自建房基本不设防。特别是地震多发区的农村民居抗震设计标准低、条件差,抗震防震能力弱,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现实。
做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是加强新时期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举措,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科学防震、主动减灾的有效途径。实施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事关民生的大事、为民谋利的实事,势在必行,势必早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理解做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工作责任,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措施,把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作为民心工程来抓紧抓实抓好,创造性地做好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