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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6〕72号)规定,受聘高校毕业生的薪酬、参保等所需费用,主要由市、区县(市)、乡镇(街道)分别承担,有条件的村和社区也可适当负担一些。市财政对5县(市)的村每聘用1名高校毕业生工作满3年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淳安县每名补助2万元,建德市和桐庐县每名补助1万元,富阳市和临安市每名补助5千元。所需经费在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到村和社区工作满1年,且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浙委办〔2006〕72号文件精神,在报考本省高校研究生时,考试总分可适当加分。到村和社区工作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表现优秀、条件具备且有空缺职位的,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村、社区领导班子担任相应职务。到村和社区工作3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在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时,要落实加分等有关优惠政策。招聘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被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由录用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工资待遇,并依据其在农村和社区工作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对3年后仍留在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要逐步提高其收入待遇。对已进入村、社区领导班子的,要鼓励和支持他们安心基层工作,妥善解决其后顾之忧,并加大培养力度,使其成为乡镇(街道)领导班子的后备力量。要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合同期满后在当地创业。对长期在农村工作、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其户籍可以在所在地的区、县(市)或乡镇落户。受聘高校毕业生3年期满后续签合同的,从第4年起由乡镇(街道)统一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由区、县(市)和乡镇(街道)财政共同承担。
  六、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市委组织部负责牵头协调工作。市人事局负责指导各区、县(市)人事部门做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选拔、管理、考核、人事代理等工作。市民政局参与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的有关组织协调事务。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对这项工作的经费支持。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团市委等要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
  各区、县(市)在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中承担主体职责。要按照省、市的总体安排,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并组织实施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招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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