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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电镀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电镀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渝办发〔2007〕14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电镀行业准入条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电镀行业准入条件

  为了引导电镀行业健康发展,抑制盲目扩张,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重庆市电镀行业发展规划》,按照有利调整结构、有效竞争、降低能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特对电镀行业提出如下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在主城区及电镀企业较集中的区县统一规划建设区域性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引导电镀企业集中生产、集中污染治理。

  (二)电镀企业原则上进入市统一规划建设的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

  (三)在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外新设立的重点电镀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3000万元(因特殊要求需新建的电镀厂点,如国防军工、科研等项目除外)。

  (四)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及电镀企业应距离人口密集区、文教区等环境敏感区500米以外,且不得影响饮用水源。

  (五)电镀工业集中加工区设立时须经市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才能建设。

  二、电镀企业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必备条件

  1.电镀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重庆市电镀行业发展规划、环境准入有关规定和产业布局的要求。

  2.生产厂房、地坪、生产设备、管网、工艺符合电镀生产和设计要求,有完善的废水、废气、废渣收集处理设施或措施,并按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安装在线监测(控)设施。

  3.工商营业执照。

  4.排污许可证。

  (二)基本条件

  1.厂容厂貌整齐清洁、环境绿化好。

  2.厂房建筑结构和地坪等符合电镀生产要求。

  3.工艺布局合理、无滴漏、工作环境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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