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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由市建委负责,会同规划、水务、市政市容等部门,在乌鲁木齐建设工程政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审查房地产开发项目供热、供排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设施等配套公共基础设施落实情况,凡配套公共基础设施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由市房产局负责,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在办理预售许可前,要组织规划、建委、林业、水务等部门联合现场踏勘,对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中确定的绿地率、停车场、物业管理用房以及供热、供排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设施等配套公共基础设施落实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对未按规划审批内容落实的,不予办理预售许可。
  由市建委负责,会同规划、国土、房产、水务、燃气、供热等部门,加强对新建住宅小区竣工后的综合验收管理,确保新建住宅小区住宅与配套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
  (五)加快房地产市场交易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
  由市房产局负责,会同建委、规划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系统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对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等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进行公示,增强市场透明度,引导企业理性投资,消费者理性消费。严厉打击房地产企业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或者房地产企业纵容雇佣工作人员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对违规从事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六)加强房地产中介市场管理,提高中介服务水平。
  由市房产局负责,会同建委、国土等相关部门,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行为,整治严重影响房地产中介市场健康发展的各类展销会、推介会,对于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要依法予以降级直至取消注册资格,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中介服务资质,不断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
  (七)加强物业监管,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由市房产局负责,会同发改、建委等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不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物业服务和管理水平与收费质价不符,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不认真解决群众投诉致使矛盾激化上升等行为,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引导和规范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八)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市民理性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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