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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由市建委负责,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质年审时,要征求发改、规划、房产、国土、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对多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资质年审时不予通过,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停止办理未通过资质年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建设项目的手续。
  (三)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由市建委牵头,会同规划、房产等部门,尽快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作为反映项目建设过程中各项手续办理情况的有效载体,将开发、经营、销售、物业管理等各个环节衔接起来;尽快制定出台《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试行办法》《乌鲁木齐市居民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房地产企业资信等级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全过程监管。
  由市工商局负责,会同市发改、房产等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广告发布的管理,对属于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等违法行为不得发布广告,特别是对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项目,不允许其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同时,要求广告发布单位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杜绝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预售广告的,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的,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违法的,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价格法》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四)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公共服务保障水平。
  由市规划局负责,将供热、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环境卫生设施等配套公共基础设施纳入新建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凡建设条件不具备的,不得为建设单位出具规划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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