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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整治重点
  (一)不按规划审批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二)非法占用土地、转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的,囤积土地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开发的;
  (三)未办理建设手续、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
  (四)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或者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五)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售房、囤积房源、炒卖房号、哄抬房价、违规定房的;
  (六)弄虚作假抽逃注册资金的;
  (七)无营业执照、无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中介服务、房屋测量、房屋拆迁的;
  (八)商品房销售环节中“短斤缺两”侵害购房者利益的;
  (九)发布虚假广告或其他违法违规广告进行营销宣传侵害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的;
  (十)利用合同欺诈违法的;
  (十一)物业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违法违规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
  四、工作内容
  (一)明确职责,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建委)组织发改、规划、国土、行政综合执法、房产、工商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针对房地产市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重点是两个环节:
  一是开发环节。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办理完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手续就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行政综合执法部门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强制拆除。
  二是交易环节。对未取得预售许可就采取收取定金或押金等方式提前销售的,由市房产局负责,会同发改、建委、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并责令退还收取的定金或押金;对利用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进行营销宣传的,由市工商局依法查处,对涉及到未取得预售许可进行违法营销宣传的,由市工商局会同市房产局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对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进行违法宣传的,由市工商局依法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同时进行严厉处罚;对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不正当竞争、发布虚假信息、捂盘惜售、炒卖房号、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房产局会同市建委、发改委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二)信息共享,实施闭合式管理,形成联动机制。
  由市规划局负责,将审批通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及其他相关内容及时报送市建委、行政综合执法、房产、林业、工商等相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相互通报所受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建设手续办理情况及内容,实现信息共享,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联合调查,形成联动管理机制。对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的绿地率、停车场以及其他配套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规划实施建设。对不按规划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不得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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