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项目立项和经费计划确定后,由市科技局与申请单位签订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作为拨款、检查和验收的依据。创新资金的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合同签订后,项目资金在合同签订后分两次拨付。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拨付7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按企业有效借款合同及付息单据核定的应贴息数额拨付8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
第二十四条 创新资金项目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承担企业向管理办公室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管理办公室组织对项目进行实地审查和验收。
第二十五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企业需对创新资金项目的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审批单位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应当严格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验收的内容包括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后对企业整体发展的影响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分别三种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一)项目达到合同要求的,通过验收,全额拨付经费余额;
(二)项目基本达到合同要求的,同意结题,酌减拨付经费余额;
(三)项目执行情况与合同要求目标差距较大的,不予通过验收,停拨经费余额。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管理办公室对项目单位的有关资金是否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用途、合同计划进度执行以及项目完成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承担创新资金项目的企业应自觉接受管理办公室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理,并向管理办公室定期报送资金项目信息监理调查表以及相关附件,管理办公室应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并作实地调查。
第三十条 管理办公室有权根据项目信息监理调查表和实地考察的结果,对合同提出继续执行、调整或者终止执行等处理或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