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设立创新资金评审专家库,在集中评审时,由管理办公室按产业领域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创新资金的专家评审工作。

第四章 申请、受理与验收

  第十八条 企业可根据项目立项和进展情况随时进行申报,管理办公室每年组织两次集中评审,时间分别为每年的4月份和10月份。符合创新资金项目申请条件的企业,应按照管理办公室的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创新资金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报表》,申请贷款贴息的,应分别由开户行所在地银行信贷部门和贷款审批银行出具相关证明;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份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当年新创办的企业应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六)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报表、检测报表、专利证明、用户使用报表等);
  (七)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应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八)与项目相关的其他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等);
  (九)其他附件。
  第二十条 管理办公室接受创新资金项目的申请后,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予以审核。评审专家应根据评审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按照独立、审慎、公允的原则,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提出有针对性的审查意见。需要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作进一步说明的,应通过管理办公室提出,专家个人不得直接与企业和有关人员联系。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到申请企业进行审查。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和综合平衡,提出项目立项和经费计划意见。
  管理办公室将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业名单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立项项目用款计划和第二次拨款计划经管理办公室研究并报主管副市长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联合下达。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