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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创新资金主要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方式对申请企业相应的项目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贷款贴息用于对符合市创新资金使用条件并同时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贴息方式支持。
  贷款贴息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有贷款的项目;
  (二)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一般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无偿资助主要用于对列入市创新资金项目的资助和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无偿资助项目的配套支持。
  无偿资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重点用于对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
  (二)享受无偿资助的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 对列入市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按普通、重点两个层次分类立项管理。对普通项目的支持额度一般在10―20万元,重点项目一般在20―30万元。

第三章 创新资金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成立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有关人员组成,市科技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创新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能是:
  (一)研究提出市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计划;
  (二)受理、审查、论证市创新资金项目,提出年度创新资金项目立项和经费计划意见,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编制市创新资金的年度财务决算、项目统计、监理和资金使用效果的综合评估;
  (四)受理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查,组织专家评估,完成推荐初评工作;
  (五)协助管理中心管理新乡市内的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的监督管理与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管理办公室应依据本办法拟定创新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经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会签后印发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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