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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对列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的配套支持;
  (三)用于支付创新资金项目评审等与管理创新资金有关的费用。
  第七条 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创新资金重点支持的领域为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等;
  (二)符合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产业政策,技术含量较高,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有较大的潜在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三)特殊行业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政策,并提供行业主管机关的认证或批准证明;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八条 申请创新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在本市注册并在本市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且其主要经营场地设在本市内;
  (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没有逃避银行债务的行为;
  (三)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四)企业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五)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六)企业每年科研开发经费不低于企业当年收入的5%,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七)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规范,有良好的经营业绩,企业的高新技术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以上;
  (八)企业无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创新资金不支持下列项目: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三)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四)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五)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第十条 创新资金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高附加值、节能降耗、出口创汇以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创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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