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6]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6月5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五日
新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与支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规范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和《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的决定》(新发〔2004〕13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由科技人员领办或创办,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制造、技术研发、转让、服务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成绩优良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技术创新资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科技局是创新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创新资金的财务监管部门。
第四条 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创新资金来源及支持范围
第五条 创新资金主要来源于:
(一)市财政专项拨款;
(二)企业、财团或个人的捐助。
创新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 创新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列入市创新资金项目的资金支持;